强制淘汰国Ⅰ、国Ⅱ,不合法!不合理!--摩托车强制报废政策

   来源:摩托派    点击:12792

引言:

摩托车强制报废政策,城市禁摩政策,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正文:

根据《北京日报》2016年1月27日第6版引用北京市人代会新闻发布会的消息称,今年北京市将对“煤、车、工业、扬尘”等重点领域实施一系列污染治理工程。北京市政府将采取经济、行政、执法等综合措施着力加大国Ⅰ、国Ⅱ轻型客车和国Ⅲ柴油车等高排放车淘汰力度。今年预计再淘汰20万辆高排放的老旧车。


消息一出,各大汽车论坛的车主们反应十分激烈。2005年前后期间购买的车型,大多在此“淘汰”范围内。几乎所有的车主,都对“一刀切”的做法表示抗拒和反感。毕竟,淘汰的依据,不应该是标准,而应该是具体数值。这就好比人活到了90岁,无论你有没有指证都得死一样,实在不合理,更不合法。


笔者近期在检测场匿名采访,发现有不少车龄在12年、13年的宝来、Polo、高尔夫、锐志等车型,CO、HC、NOx等排放数据只有排放限值的1/2甚至更低。这样的车,的确归在Ⅱ的标准内,但是从科学和客观的角度来看,只要是排放标准在限值内,为什么要强制淘汰呢?理由是什么?


对于发动机环保技术而言,从化油器到电喷+三元,堪称技术革命,排放可降低两个数量级。淘汰化油器车,反对的人不多。但从国Ⅱ到国Ⅲ,或从国Ⅲ到国Ⅳ,技术上并无本质差别,只能算是逐步改良。强制淘汰国Ⅰ、国Ⅱ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是巨大浪费,而且制造新车只会浪费更多的资源、增加更多的污染。

强制淘汰国Ⅰ、国Ⅱ,不合法!不合理!--摩托车强制报废政策


2002年到2003年期间,那个年代是合资产品的天下,很多车型本身都是欧Ⅲ或欧Ⅳ技术的,只是当时的国标只有国Ⅰ、国Ⅱ,车主购车时才注册成国Ⅰ、国Ⅱ。因为管理落后所导致的疏忽,不能让消费者买单。侵犯百姓的财产权,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在欧洲,1992年实行欧Ⅰ标准,1996年实行欧Ⅱ标准,2000年实行欧Ⅲ标准,2005年实行欧Ⅳ标准,2008年实行欧Ⅴ标准,2013年实行欧Ⅵ标准,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强制消费者淘汰自己的汽车,政府也不会设置使用障碍。毕竟,排放标准的升级,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财产权为前提。在欧美国家,上世纪60年代的车还在路上行驶,难道发达国家就规避环保问题么?


此外,从物权法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尊重物品所有人的法律权利,即便为公共环境利益着想,也不应该以牺牲人民的利益和权利为代价。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是企业在国家的体制及规范下生产的,使用的燃油也是国家管控下制造的,环保标准是国家定的,现在说车的尾气不达标是谁的责任?是消费者的责任么?那为什么当初为何不要求车企一次性地出场达标呢?国标有改变,为什么不要求车企一起参与呢?难道在技术上没有改进的余地么?


我们常说,中国目前还是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基本刚刚能解决温保问题,稍富裕的一部分人先买辆车也不是像买菜一样轻松。如果10年就得淘汰一辆汽车,这难道不是对资源的浪费么?我们进饭馆都鼓励大家要打包不剩菜,一辆车说废就废了?国家一边鼓励全国人民勤俭过日子,一边又出台强制淘汰的政策,推崇不断更新的理念,着实令人费解。


在北京实施欧Ⅲ标准前夕,时任北京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的冯玉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北京对机动车的排放管理将执行“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实施欧洲Ⅲ号排放标准,只针对“标准”执行后销售和上路的新车,而对于此前上路的旧车,仍将执行相应的旧的排放标准,不会要求车主进行任何技术改造。


这只是10年的时间,一切都有据可查,希望政府说到做到,顾及消费者的感受,尊重宪法和物权法,进而建立科学、精准的淘汰机制。没有人会反对环保措施,但应以具体数值为依据,不要搞这种令人反感和厌恶的“一刀切”。谁都知道,为了能够促进汽车业的发展,增加地方税收,简单粗暴的车辆淘汰方法最有效、最有力度,但是也最伤民心,最令人厌恶。拜托,简单粗暴的行事风格,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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