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出函[2014]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以下简称“318号文”),现将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3、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填报调整的网点及境外机构情况表(见附件5、6);
5、调整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机构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售后维修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企业不再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对申报企业把好初审关,尤其要严格审核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2014年初,我司委托部分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驻在国网点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发现部分企业提供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提供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了解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同时报我司,并要求企业当地工作人员到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汇报有关情况。
(二)敦促企业完整、准确地填报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及海关注册编码,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更改。
(三)按照318号文中分类管理标准,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的指导。
(四)所有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并同时将申请表、调整网点及设厂情况表、汇总表电子版整理到1个文件夹下,以邮件或光盘形式报送。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和初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司。
此外,自2015年起,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准确填写出口车辆品牌、规格信息。
申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司机电出口处联系。
联 系 人:刘熠
电 话:010-65198784
传 真:010-65198794
电子信箱: liuyi_cy@mofcom.gov.cn
附件1.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2.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3.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4.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5. 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调整情况表
6. 企业境外工厂等机构调整情况表
7. 填表说明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