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摩托车行情    点击:8063

商贸出函[2014]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以下简称“318号文”),现将2015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3、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填报调整的网点及境外机构情况表(见附件5、6);
  5、调整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境外机构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售后维修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企业不再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对申报企业把好初审关,尤其要严格审核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2014年初,我司委托部分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驻在国网点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发现部分企业提供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提供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了解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同时报我司,并要求企业当地工作人员到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汇报有关情况。

  (二)敦促企业完整、准确地填报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及海关注册编码,并进行复核,保证其准确性。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更改。

  (三)按照318号文中分类管理标准,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的指导。

  (四)所有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并同时将申请表、调整网点及设厂情况表、汇总表电子版整理到1个文件夹下,以邮件或光盘形式报送。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和初核,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司。

  此外,自2015年起,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准确填写出口车辆品牌、规格信息。

  申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司机电出口处联系。

  联 系 人:刘熠
  电  话:010-65198784  
  传  真:010-65198794
  电子信箱: liuyi_cy@mofcom.gov.cn

  附件1.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2.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3.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4.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5. 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调整情况表
    6. 企业境外工厂等机构调整情况表
    7. 填表说明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14年8月2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更多摩托车最新资讯

欢迎关注机车网微信公众号 jichew

随时随地为您推送最新机车资讯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