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新政今日起实施

   来源:摩托车行情    点击:4671

  中国工业报记者近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通知还规定,自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加强摩托车生产管理

  通知中要求,生产企业要提高摩托车产品安全质量,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和整车合格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新生产摩托车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通知中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摩托车,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严格摩托车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对违规车型和生产企业信息,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据中国工业报记者了解,为了简化机动车上牌手续,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在2010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两轮摩托车,无需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此次新发布的通知将摩托车上牌安检的车辆范围扩大到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

  《通知》中规定,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标准取消摩托车前号牌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只核发摩托车后号牌,不得以摩托车未设置前号牌板(架)为由退办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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