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上高速(2)——地方“特性”

   来源:摩托迷    点击:5449

上一篇我们初步的了解了摩托车高速的基本要求,但是全国各地针对摩托车上高速的态度是不统一的。


针对不同地域,规定也有很大的偏差,下面我们了解下地方“特色”,了解自己所在的城市的规定才是最关键的。


摩托车可以上高速,但是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有冲突,导致目前全国针对摩托车上高速问题出现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为禁止,允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1.禁止(针对省市)


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35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全挂车、教练车、实习车、轮式专用机械(高速公路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省政府2005年7月7日第4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24条第3款明确指出:“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进入高速公路。”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5条指出:“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学习车、教练车以及持续时速低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22条指出:“高等级公路上除清扫和养护人员外,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电瓶车、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以及明确限制上路的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类似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


禁止(针对高速路)


上面是省市的规定,还有一些针对特定高速路的规定。如:


《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十六条指出:“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电瓶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高速公路的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直接回避了摩托车是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这个敏感问题。


 摩托车上高速(2)——地方“特性”


2.允许


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80条第12款指出:“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4条第13款指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的。”


注释:

只是不让载人的规定,但允许摩托车上高速。


 摩托车上高速(2)——地方“特性”


3.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法规: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由1997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的,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通篇回避了“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这个敏感话题,甚至连“摩托车”三字都没有。


据此理解,摩托车在天津市范围内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


类似地方性规定还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


 摩托车上高速(2)——地方“特性”


注释:

这些地方法规也知道摩托车上高速的问题难处理,因此在规定中都会避免出现摩托车字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认可了国家法规,避免与国家法规冲突。除此之外,还有福建省、陕西省、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等,在这些省、市、自治区中,没有制定地方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可以理解为执行国家法律。


最后:我们姑且不说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谁“位高权重”,这个问题很难分清,也没有人专门负责这个问题。就目前全国情况来看,基本处于有地方法规的按照地方法规执行,没地方法规的按照国家法规执行,请广大摩友骑行上高速多注意。


 摩托车上高速(2)——地方“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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