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与偏见:共赏江西高速交警答辩奇文!

   来源:摩托吧    点击:9770

我们曾在8月30日的“【摩友维权】说千遍不如做一遍:上书全国人大的两位可敬摩友!”扩展阅读:(【摩友维权】说千遍不如做一遍:上书全国人大的两位可敬摩友!)报道中介绍了勇于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上书寄信的江西摩友“冷气巴士”。随后他因在江西境内高速骑行被罚而起诉江西高速交警一案,近期在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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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也引起了社会新闻媒体的关注,网易、凤凰网等纷纷予以报道,江西电视台专门采访,进行了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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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起因是2017年2月1日,江西摩友“冷气巴士”驾驶摩托车从湖北行驶至江西,湖北境内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并且按照一类客车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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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数天后,却发现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通过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照片,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对江西摩友“冷气巴士”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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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曾于2015年骑着雅马哈巧格川进青出的江西摩友“冷气巴士”决定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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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摩友“冷气巴士”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处罚,对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设置禁行标志牌进行合法性审查,补偿他诉讼期间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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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被告的“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也进行了应诉准备,拿出了针对此案的“行政诉讼答辩状”。 此状读后令人倍感“精彩”,那些不让摩托上高速的地方,究竟为何不让摩托上高速,究竟如何看待摩托车的,倒是在这一答辩状里说出了“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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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吧,在读看反禁摩的交锋争辩时,往往让人产生“错觉”,似乎那些答辩不是为了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对错,而是在拿法律条文玩一场游戏,在用各种心眼儿玩各种逻辑游戏和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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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第一段(红杠段落)文字,被告在答辩国家交法与地方法规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时,不得不承认是上下服从不得违背的。但转而引用“特殊法与一般法”的“理论”,避而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详细阐述请见文后所附江西电视台采访报道)。用似是而非的“理论”来遮盖本是十分清晰的“法律”,这是玩儿了一个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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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二段(蓝杠段落)文字,被告当然无法否认国家交法对摩托上高速的认可,但随即用“机动车”这个普遍概念来替换“摩托车”的特定概念,用“城市任何道路”这个普遍概念来替换“高速公路”的特定概念,以此论证摩托车不可以在“任何高速公路”上行驶。这是用“偷换概念”的手法玩儿了一个逻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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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看第三段(黄杠段落),直接是玩儿开了”扣帽子“。首先是一口断定摩托车是一种开放性的危险更大的机动车,不让摩托车上高速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按此逻辑可以推论出国家交法允许摩托上高速就是有违社会普遍认同的了,那敢不敢直接就说国家交法允许摩托上高速这条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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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精彩”的还在这里:“被答辩人仅为一己之私,不顾自身安危驾驶摩托车驰骋在车流密集的高速公路上,不仅未认识到其行为给自身、给他人带来的危险性,反而挑战法律权威,浪费诉讼资源,被答辩人应该对此进行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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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法律诉讼文书可不可以写成这八面威风的样子,但这盛气凌人的扣帽子贴标签的批斗口气在文革大字报里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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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路权是“一己之私”,那湖北高速允许摩托上高速就是“徇私枉法”了?!

国家交法允许摩托上高速是说了不算不能当依据的,江西地方高速规定才是“法律权威”,公民提出质疑就是在”挑战“?!

“民告官”怎么就是“浪费诉讼资源”了,是纯属刁民没事找事?!

最后竟是勒令原告要”深刻反省“,否则就是不老实不认罪?!

——这都是些神马逻辑?!

这毫不掩饰的傲慢与偏见,真是让人怀疑这篇答辩状的操刀手是不是当年的红卫兵转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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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现在毕竟不是文革那个时代,还是有让人说话讲理的地方。在江西电视台采访摩友”冷气巴士“时,他面对这高高在上的傲慢与偏见,据法据理讲出了自己要说的话:”就是想改变社会公众对摩托车的一个误解,认为摩托车就是不安全,摩托车就是事故频发的。事实上人们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加强了,自然而然交通秩序就好了“。
       是啊,摩托车,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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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为江西电视台采访摩友“冷气巴士”报道视频】


附摩友“冷气巴士”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

法  人:

地  址:江西省永修县建昌大道57号

联系电话: 0792-3232110

诉讼请求:

1.撤销处罚决定书

2.对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设置禁行标志牌进行合法性审查

3.补偿原告诉讼期间交通费2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日,本人驾驶一辆川崎牌两轮摩托车依法依规在福银高速昌九段行驶(从湖北行驶至江西,湖北境内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并且按照一类客车收取通行费)。数天后,本人在查询摩托车违法记录时,发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通过监控摄像头拍摄的照片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进行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且我的摩托车最高时速大于70公里/小时,根据国家法律是完全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根据以上法律,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完全合法,请求永修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撤销      行政处罚,补偿原告诉讼期间交通费200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摩托车可以到高速公路上面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6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综上所述,请庐山人民法院对高速交警设置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标识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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