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交警叔叔:
您好,您辛苦了,尤其在盯着烈日或者寒风暴雨下工作,不容易啊,我致以您崇高的敬意。
敬意归敬意,当你看到这封信的时候,很不幸,我被您在高速路上拦下了,然后你巴拉巴拉和我说了一大堆摩托车不可以上高速的规定,我认真的听了一回,接受了一回法制教育,在你没下罚单前,我请求给予我申辩的权利,申辩权利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的规定:除了上述规定的车辆以外,只要设计时速超过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都可以进入高速,摩托车是机动车,部分摩托车设计时速超过70公里(按照正常理解,超过125CC排量的摩托车设计时速都超过70公里),是可以进入高速公路。该条也没有明确摩托车不给上高速,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原则,此条规定,即允许摩托车上高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的规定,可以简单归纳为: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的,单人单骑靠右走,且时速不超过80公里。
好了,说到这警察叔叔您一定再说,我们地方上有规定,摩托车是不可以上高速的,我们执行的是地方上的规定,好吧,敬爱的警察叔叔,我理解您作为地方上的警察首先得执行地方上的规定,但是我们也知道,地方上的规定也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个我不用普法了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您们地方上的关于摩托车不给上高速的规定已经违反了或者抵触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关于摩托车不给上高速的规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了,您们需要改变或者撤销。
尊敬的警察叔叔,话说了这么多,您也累了吧,其实我也不想上高速,假设您们能把坑坑洼洼的国道、省道修好,把断掉的路再接回,我肯定不上高速,在国道和省道能体验风土人情,能看风景,能拍照,能随时停车休息,能泡美眉,何乐而不为,我们犯不着跟大车抢道,希望您理解我们的难处,谢谢。
最后,本着和谐维护稳定的局面和您执勤的难处,我们也不为难您了,我懂的,在下个路口我会下高速的,感谢您辛勤的工作和并没有处罚我。
什么!?你还得罚我,好吧,您出具罚单吧,不过我不知道关于摩托车上高速这点您有什么法律依据罚我,不过您罚了我后,我会积极请律师维护我的权利(其实不用请,我就是),我会不服,我会提起行政诉讼(俗称的民告官),其实也想在庭上看看您们的支队长或者大队长的真颜,您懂的,见一回领导多不容易啊,搞不好你的领导是我见过最大的官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所以有可能你们领导得上庭和我辩论一番),好了,最后我极有可能还赢得了官司,我既然赢得了官司,那您们的处罚就可能是违法的了,想当初您对我都没有手下留情一定要处罚我,那我也只能回赠与你了,根据XXX规定(这条先空着,你们懂的...),您是有可能是违法执法哦,那违法执法我自然可以去监察部门投诉您了,现在的监察部分还是蛮公道的嘛,我相信他们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
好了,或许看到这里您也看累了,但是我认为看比不看好,不作为比作为好(尤其是违法作为),所以,还请您老人家高抬贵手,放我一马,放法律一马,谢谢您!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黄少剑律师